漳州市再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志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2MA2Y2R6A6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秋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处罚﹝2024﹞43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3184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2
漳市监处罚〔2023〕76号
经查:2023年2月19日,当事人根据客户丰泽区睿琪食品店的需求,生产陈皮橄榄(蜜饯)50罐,生产日期:2023年2月19日,规格500克/罐,生产成本5元/罐。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将这50罐陈皮橄榄(蜜饯)全部销售给丰泽区睿琪食品店,销售价格6.5元/罐,销货款325元,从中获利75元。销售后,丰泽区睿琪食品店即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这种陈皮橄榄(蜜饯),2023年3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到该店对这种陈皮橄榄(蜜饯)抽样送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经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了编号(2023)GHY-D3603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有异议,申请复检,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经对备用样进行检验后,出具了编号No.:20400230003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同功能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丰泽区睿琪食品店经销的上述陈皮橄榄(蜜饯)抽检后还剩下8罐,当事人已召回销毁,并向我局提供销毁照片打印件。
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根据客户莆田市城厢区东海沈忠零食店的需求,生产盐津橄榄(蜜饯)50罐,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规格500克/罐,生产成本5元/罐。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将这50罐盐津橄榄(蜜饯)全部销售给莆田市城厢区东海沈忠零食店,销售价格6.5元/罐,销货款325元,从中获利75元。销售后,莆田市城厢区东海沈忠零食店即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这种盐津橄榄(蜜饯),2023年5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到该店对这种盐津橄榄(蜜饯)抽样送检,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了编号FS2023050661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莆田市城厢区东海沈忠零食店经销的上述盐津橄榄(蜜饯)抽检后没有剩余,无法召回。
罚款(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85000.00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