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界首市季季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雪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282MA2U48HH9G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泉阳镇胡集社区李小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界市监处罚〔2025〕159号
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经查,界首市季季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辣条(香辣棒)(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4-07-17)经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0:2024J0967),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JJSP0001S-2021《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工辣条(香辣棒)(调味面制品)。2025年2月24日对当事人委托人余正军进行问询,余正军自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工辣条(香辣棒)(调味面制品)共生产了10件,每件重5千克,销售价35元一件,主要销售到河南郑州,已销售完毕。余正军自称,当事人已经发布了召回公告,至今召回量为0。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工辣条(香辣棒)(调味面制品)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350元。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查询案件处罚信息。2023年1月19日界首市季季食品厂被处罚(决定书文号:界市监处罚【2023】22号),案由:界首市季季食品厂生产的老式工艺(鞋底)(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07-19,),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6日界首市季季食品厂被处罚(决定书文号:界市监处罚【2023】593号),案由:界首市季季食品厂生产的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商标:夏巴特+图形,生产日期:2023-06-0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7日界首市季季食品厂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标签上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能量值不符)被处罚(决定书文号:界市监处罚【2024】405号)。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
10000.00元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2
界市监处罚〔2024〕405号
经报请批准后,于2024年1月31日开始立案调查。据调查查明:界首市季季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皓浩”牌香辣豆角风味辣条,共生产了1000袋,销售了900袋,剩余100袋,被我局依法扣押,售价为0.75元每袋,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675元,“皓浩”牌香辣豆角风味辣条营养成分表标注实际值为每100克能量为1565kJ,该产品标注为1443kJ;该产品的能量NRV应为19%,该产品标注为17%。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的规定和该规定附表的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每100克,能量为1443千焦,营养素参考值17%;蛋白质为11.6克,营养素参考值19%;脂肪为14.0克,营养素参考值22%;碳水化合物为50.0克,营养素参考值17%;钠为2138毫克,营养素参考值107%,脂肪为14.0克,营养素参考值22%.上述标签的能量=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该产品能量为:11.6×17+14×37+50×17=1565KJ,该产品标注:1443kJ。该产品的能量NRV应为19%,该产品标注为17%。
1;罚款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柒拾伍元; 3;没收“皓浩”牌香辣豆角风味辣条100袋。
4000.00元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3
界市监处罚〔2023〕593号
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商标:夏巴特+图形,生产日期:2023-06-0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数量:31.5KG(规格1×4.5KG,数量:7件),已销售:31.5KG(规格1×4.5KG,数量:7件),生产成本价:32元/件,出厂销售价:35元/件,销售区域:昔阳。货款均已结算,有生产、销售记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245元,违法所得:24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后,开展召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因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已销售完,实际召回数量为零,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产品后有不良反应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当事人经分析排查,认为导致产品不台格的原因是:用于油炸辣椒时使用的油温表损坏,导致油温数据不准确,采取的整改措施:已更换油温表。经整改后生产的大刀肉(商标:夏巴特,生产日期:2023-10-1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众平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ZSY2023-10-1176)显示,检验结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样品所检项目符合Q/JJSP0001S-2021要求。经查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当事人于2023年1月19日因抽样食品老式工艺(鞋底)(调味面制品)(面筋麻辣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JJSP0001S-2021《调味面制品》要求,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界市监处罚〔2023〕22号):“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二、罚款10000元。”。
1;罚款贰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伍元。
20000.00元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