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程程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81MAALQA0T0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茶马古镇凤祥苑2号楼一层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烟处﹝2026﹞第55号
2026年5月6日10时15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贺强(执法证号:24011052015)、冯泳滔(执法证号:24011052014)等在开展市场检查时经说明来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茶马古镇凤祥苑2号楼9号(以下简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陈杰在该店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8642,有效期:2029年4月11日,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1MAALQA0T0B。检查中在该经营场所货物堆放处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经现场清点涉案卷烟有:贵烟(萃)6条、贵烟(跨越)2条、贵烟(山水)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金桥(冰爆)1条共计5个品种11条,该批卷烟码段均被破坏无法识别。当事人在案发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合法的进货手续。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1.当事人在清镇市辖区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8642,,经营地址位于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茶马古镇凤祥苑2号楼9号,案发现场查获的该批涉案违法卷烟系当事人在本辖区持证户手中购买后放在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茶马古镇凤祥苑2号楼9号(程程便利店)经营场所用于该店日常销售。2.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共计5个品种11条。3.符合抽样送检的卷烟:共计5个品种5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质量监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4.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定价该批卷烟价值:贰仟叁佰陆拾元整(2360.00元)。上述事实有涉案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目前无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也没有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第二档“违法进货总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7%以上、8%以下(不含)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叁佰陆拾元整(2360.00元)百分之七点五(7.5%)的罚款计:壹佰柒拾柒元整(177.00元)。
3.本案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5个品种10条按规定返还当事人。抽样送检鉴定共损耗卷烟1.0条,按规定赔付当事人检测损耗费用183.48元,并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177.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