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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安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林敏注册资本:366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5MA37MTFG4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溪镇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8
(2023)粤01民终186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乐安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金**,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0-28
(2022)粤0111民初232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
江西省乐安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朱**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2-04-29
(2022)赣1025民初629号
劳动争议
张**
江西省乐安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乐安县人民法院
4
2022-03-29
(2022)赣1025民初629号
劳动争议
张**
江西省乐安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4-01-09
(2023)粤01民终186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乐安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532113.4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乐市监处罚﹝2025﹞53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当地承租二万亩水稻田用于农业种植开发。于2025年5月从湖南优至种业有限公司进购扬泰优128,包装规格:500g/袋,进购数量:240袋;扬泰优5009,包装规格:500g/袋,进购数量:600袋,以上两种水稻种子共计840袋,进购价均为12元/袋;购进后上述两种水稻种子均放在该公司的农资门市部,其中扬泰优5009属于自己公司自用。因公司仓库漏水,当时正在抢修,所以暂时把扬泰优5009,放在农资门市部。扬泰优128销售价为25元/袋,总货值;6000元。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时,已向当地农户销售了5袋扬泰优128,获利65元。事后已及时向农户召回。全部封存在该公司的农资门市部。
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子(扬泰优128,包装规格:500g/袋),经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测,检测样品所检项目中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均被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构成了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八编 计量监督管理 六、《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裁量基准】(二)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但不足10000的。责令改正,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进行相应的自由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为此,对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相应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提出如下处罚建议: 1、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小写:¥:10000元)。
10000.00元
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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