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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元亚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亚文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BUQG5L3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埠河镇群英村村部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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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2026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公安县斗湖堤镇民主巷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公安县荆亚小吃服务店经营场所存放有待售的标识标签为:1、“荆亚亚?”鱼糕原味(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42102250473、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8℃ 360天、生产商:荆州元亚食品有限公司)480袋;2、“元亚食品”藕丸子(生产商名称:荆州元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冷冻条件下180天)40袋;3、“元亚食品”鱼丸原味(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0-8℃ 7天、-18℃ 360天、生产商:荆州元亚食品有限公司)60袋。以上三种袋装预包装食品均未标明生产日期,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核查,确认上述未标示生产日期的袋装预包装食品系当事人生产。上述案涉预包装食品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本机关依法查封。 另查明,当事人系一家小型食品生产企业,成立于2022年8月23日,主要从事肉制品、速冻食品加工的生产经营,并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安县荆州亚小吃服务店的经营者。2026年3月29日,当事人在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群英村五组生产上述案涉预包装食品:1、“荆亚亚?”鱼糕原味(250克/袋×480袋)120kg,销售价4元/袋;2、“元亚食品”藕丸子(250克/袋×40袋)10kg,销售价4元/袋;3、“元亚食品”鱼丸原味(250克/袋×60袋)15kg,销售价4元/袋。尔后,当事人在未认真查验的情况下,将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案涉预包装食品运至公安县荆亚小吃服务店进行冷冻和销售。 根据GB 7718-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载明:“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4.1.1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为进一步确认案涉预包装食品的安全性,2026年4月7日,本机关委托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案涉食品进行检验。同年5月11日,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上述案涉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T20260154、WT20260155、WT20260156),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 由于本机关对案涉预包装食品进行委托检验的结论为合格,无食品安全隐患,考虑当下经济形势,结合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体现本机关柔性执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对上述已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案涉食品予以解除。同年5月14日,当事人在本机关监督下,将解封的案涉预包装食品标注正确的生产日期后予以销售。 本案中,涉案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2320元,案涉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75之一般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8500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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