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洪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1MA17PRQ86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原市前郭县洪泉乡洪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5〕1011006号
经查,2025年9月23日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该药店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处方药,仍然未凭处方销售,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2025年9月23日前郭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药品二中队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洪泉分公司分销售处方药:头孢氨苄片,生产企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65240815,生产日期:2024年8月26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25日,销售数量:2瓶,开具了药品销售凭证,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当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该药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是发现2025年9月25日销售的处方药:复方磺胺甲噁唑片,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批号:240601-1,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1日,有效期至:2027年05月,销售数量:2盒,开具了药品销售凭证,仍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理由: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建议: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