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宇全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慧宇 | 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E8JMAX7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华组团5号楼00单元01层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5〕83号
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齐齐哈尔市电驴哥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私自对10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违规加长电动自行车座椅,用于公司对外租赁。座椅加长后长度大于35cm,该款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经调查商家共进货该款电动自行车10辆,截止到案发10辆电动自行车均已改装完成,未对外租赁。现场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店后院存放67台电动自行车涉嫌加装车座靠背,该店现场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后经调查商家提供了该型号车辆合格证明,证明该款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登记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及67台电动自行车符合规定;
6.涉案车辆对比照片;证明案发前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整改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7.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67台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
1.责令停止租赁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