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甘龙同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忠义 | 注册资本:0.00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E10QL3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麻兔村郭家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4]120号
证据一:2024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贵州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XBJ245206286902234682;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洗姜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撰写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14日,提取松桃甘龙同辉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性。
证据四:2024年4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松桃甘龙同辉超市负责人马忠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5月7日,对松桃甘龙同辉超市负责人马忠义的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5月9日,对松桃甘龙同辉超市负责人马忠义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4月12日,提取对同辉超市食品安全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及制样告知书一份,证明抽样样品信息。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罚款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2
松市监处[2023]160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贵州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 XBJ235206286902529964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椒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撰写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抽检现场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3年9月8日,提取松桃甘龙同辉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性。
证据四:2023年9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松桃甘龙同辉超市负责人马忠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3年9月23日,对松桃同辉超市负责人马忠义的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9月25日,对松桃甘龙同辉超市负责人马忠义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9月8日,提取对松桃甘龙同辉超市食品安全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及制样告知书一份,证明抽样样品信息。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或盖章,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松桃甘龙同辉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罚款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