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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继程注册资本:87755.12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676831111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西路156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8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曲阜市人民法院
2
2025-05-23
(2025)浙0411民初4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嘉兴派勒森贸易有限公司,张**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6
(2024)浙0411民初1054号
合同纠纷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嘉兴派勒森贸易有限公司,张**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4
2024-04-02
(2024)浙0411民初1054号
合同纠纷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嘉兴派勒森贸易有限公司,张**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5
(2023)鲁01民终3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2-20
(2023)鲁0113民初119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济南长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7
2023-02-20
(2023)鲁0113民初11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济南长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8
2022-10-13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铭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2-09-05
(2022)鲁0191民初49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1-04-16
(2021)鲁0191民初1972号
劳动争议
张**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0
(2025)浙0411民初4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
嘉兴派勒森贸易有限公司;张培伟
裁判文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20
2022-08-30
(2022)鲁0114民初70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20
2022-10-11
(2022)鲁0191民初517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铭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14
2022-05-30
(2022)鲁0116民初29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座集团济南长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14
2022-05-30
(2022)鲁0116民初299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25
2021-05-05
(2021)鲁0191民初1972号
劳动争议
张**与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3
2020-12-17
(2020)鲁01民特23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与山东捷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2020民特236号银座配送公司与捷晨商贸案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23
2020-12-17
(2020)鲁01民特23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与山东悦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2020民特234号银座配送公司与悦帆商贸案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23
2020-12-17
(2020)鲁01民特23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与山东银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2020民特231号银座配送公司与银洋商贸案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23
2020-12-17
(2020)鲁01民特23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与山东厚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2020民特232号银座配送公司与厚贝商贸案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23
2020-12-17
(2020)鲁01民特23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与山东骄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2020民特235号银座配送公司与骄鹤商贸案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高市监处罚〔2025〕50号
本单位对以上线索移送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合并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辣椒”从莘县五里屯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共购进280kg,进货单价为5.4元/kg,销售单价为5.4元/kg,销售数量:280kg,分别发往旗下的不同门店,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512元,违法所得1512元,共获利0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辣椒”的验收单、配送清单等材料,未能提供进货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尖椒”从莘县五里屯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进货数量为405kg,进货单价为7.2元/kg,销售单价为7.2元/kg,销售数量:405kg,分别发往旗下的不同门店,货值金额共计2916元,违法所得2916元,共获利0元。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芒果”从郑州陈氏阳光果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中的“芒果”进货数量为196.8kg,进货单价为20.78元/kg,销售单价为20.78元/kg,销售数量:196.8kg,分别发往旗下的不同门店,货值金额共计4089.504元,违法所得4089.504元,共获利0元。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砂糖橘”从郑州陈氏阳光果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中的“砂糖橘”进货数量为931.4kg,进货单价为15.35元/kg,销售单价为15.35元/kg,销售数量:931.4kg,分别发往旗下的不同门店,货值金额共计14296.99元,违法所得14296.99元,共获利0元。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从河南农美红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中的“龙眼”进货数量为110kg,进货单价为14.1元/kg,销售单价为14.1元/kg,销售数量:110kg,分别发往我单位旗下的不同门店,货值金额共计1551元,违法所得1551元,共获利0元。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番木瓜”从郑州陈氏阳光果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中的“番木瓜”进货数量为85kg,进货单价为16.73元/kg,销售单价为16.73元/kg,销售数量:85kg,分别发往我单位旗下的不同门店,货值金额共计1422.05元,违法所得1422.05元,共获利0元。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案,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壹拾贰元(15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合计51512元(伍万壹仟伍佰壹拾贰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砂糖橘”、“番木瓜”、“芒果”、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案,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壹拾贰元(15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合计51512元(伍万壹仟伍佰壹拾贰元),上缴国库。 本单位执法人员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50000.00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2025-05-09
2
济南高市监处罚﹝2024﹞183号
2024年8月16日,本单位接到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裙带菜案”的案件移送函,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的裙带菜购自于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2024年8月21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相关批次裙带菜(生产日期:2023年9月2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
警告;罚款:2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267.20元;
2000.00元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2024-11-05
3
济高市监处罚﹝2023﹞071号
2023年10月20日,本单位接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购物广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案件线索通报函,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购物广场经营的姜购自于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1日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姜是2023年9月13日从济南万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10kg,进货单价为9元/kg。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购物广场销售该批次姜10kg,销售价格为9元/kg,其余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9元/kg。货值金额共计990元,违法所得99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姜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该批次姜的快检结果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2023-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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