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乐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俊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DQHX568G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2层120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5)川0193民初230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傅**
成都乐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1
(2025)川0193民初230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傅**
成都乐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5〕175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线上影视后期特效教育咨询服务。该公司向我局确认了举报人提供的合同是该公司使用的统一格式的制式合同(该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的,属于格式条款),该合同中的第五条第3点载明“.......自报名之日起超过7天除发生发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内容,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该合同中的第六条中载明“.......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十万元违约金”内容,《服务协议》中的费用为4880元,而《服务协议》第六条约定十万元的违约金是实际费用的2049%,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另,现有证据难以计算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获取的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n另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其他违法情形。
1.警告;2.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