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仁德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国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4331232519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殷唐路11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姜市监处罚﹝2024﹞24300223号
2024年5月24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泰州市场监管药品抽检工作中,委托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北柴胡(中药饮片、批号:240401)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6月12日本局接到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函》(编号:泰州市监抽函(2024)9号)和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TZ2024YC0457)。检验结论:样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检验,性状结果不符合规定。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北柴胡(中药饮片、批号:240401)毛重1.5kg(含外包装),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北柴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24年6月1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被抽检批次的北柴胡1.5kg(含外包装),外包装标注“品名:北柴胡;规格:切片;产地:山西;批号:240401;包装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4.04.01;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贮藏:置通风干燥处、防蛀;药品生产许可证:渝20170130;生产企业:秀山县富兴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该批次的北柴胡经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TZ2024YC0457),检验结果:“多呈不规则厚片。外表皮黑褐色或浅棕色,具纵皱纹和支根痕。切面淡黄白色,纤维性。质硬。气微香,味微苦。另掺有部分短段,外表皮黄棕色至褐绿色,具纵向纹理。切面中空或具黄白色髓部。(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性状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核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平台于2024年5月11日从秀山县富兴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3kg上述北柴胡(中药饮片、批号:240401),购进含税单价132元/kg,价税合计396元。店内零售价0.5元/g,即500元/kg。从5月11日进货日开始到6月11日止,当事人店内销售台账显示共计售出1.525kg,销售金额共计762.5元(其中包含2024年5月24日药品抽检时,抽样数量800g,样品价格0.5元/g,合计总价400元)。当事人于6月13日将剩余1.475kg(连外包装袋约1.5kg)涉案产品放置药店“不合格区”,并在系统登记“报损出”处理。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北柴胡合计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合计762.5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药品时,查验并留存了秀山县富兴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合法经营资质材料、涉案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货同行出库单和发票等资质证明,制作有电脑入库记录,履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62.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0元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