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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鑫豹电器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力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J3MXM4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三七市镇唐李张村李家143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浙0281民初6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鑫豹电器厂
夏*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5)浙0281民初6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鑫豹电器厂
夏*
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浙0281民初6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鑫豹电器厂
许**
余姚市人民法院
4
2025-06-13
(2025)浙0281民初64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鑫豹电器厂
李**,张**
余姚市人民法院
5
2025-05-06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鑫豹电器厂
许**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121号
2023年04月01日,当事人生产80个延长线插座并出厂销售。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该批延长线插座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延长线插座货值金额656元。当事人获利96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延长线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1312元;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408元。
1312.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余市监处罚〔2025〕1112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110只延长线插座于2023年06月01日出厂销售。后上述产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110个案涉产品,产品生产成本为770元,销售金额为946元,违法所得为17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延长线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罚款1608.2元 2、没收违法所得为176元。
1608.2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3
余市监处罚〔2024〕482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转换器(插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二类: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第1种:插头插座(0201)),其共生产三种转换器(插座),型号分别为6557转换器、691转换器、660-10A转16A转换器,并进行销售。另查明:型号为660-10A转16A的转换器(插座)生产时因员工漏贴标签,从而导致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和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转换器(插座)未标识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和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生产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转换器(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2500元。
25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