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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帅注册资本:2193.3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0007739605052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高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苏0115民初20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省横山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5
(2025)苏0115民初20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吉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7-31
(2025)苏0115民初1121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
楼**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5
(2025)苏0115民初1121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
楼**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5
2024-11-06
(2024)苏0115民初138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
洮南市瑞达农产品有限公司,陈**,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6
2022-01-18
(2021)苏0115民初132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王*,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7
2020-11-17
(2020)苏0115民初119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佘**
王*,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7
2020-11-18
(2020)苏0115民初119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佘**诉被告王*、苏芽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67845.4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宁水罚﹝2025﹞1号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接12345平台工单,有群众举报“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长期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开采水资源抽水等问题。”2025年10月13日,区水务局接到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事件转办单,举报内容相同。我局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2025年10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自凿井违法取水的行为,现场共发现3处地下井及相应取水设施,分别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潭山采石场东北角,分别建设于2021年、2016年、2006年,其中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两口地下井取水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三口地下井现场拍摄了照片、录制了视频,制作了现场笔录3份,对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闫乃建、储运部经理吴献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共计2份。2025年10月13日我局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江宁水限改〔2025〕6号)1份,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拆除相关取水设施,并于10月22日前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封井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4〕30号)规范要求对3口地下井实施封填。 2025年10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其中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潭山采石场东北角两口取水井现场已破拆,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的地下井取水设施仍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录制了视频,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取水设施,10月15日16时许,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破拆该地下井的取水设施。 截止2025年10月22日,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对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潭山采石场东北角处共3口地下井进行提泵,完成封填。 现已查明: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在潭山采石场东北角、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共开凿3口地下井,取地下水用于豆芽生产。 根据《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取水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以上3口地下水井均位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由临近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地下水井井孔综合成果表和井下电视摄像判断,3口井开采层均为基岩裂隙含水层,具有一定承压性。 综上所述,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豆芽生产已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接12345平台工单,有群众举报“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长期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开采水资源抽水等问题。”2025年10月13日,区水务局接到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事件转办单,举报内容相同。我局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2025年10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自凿井违法取水的行为,现场共发现3处地下井及相应取水设施,分别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潭山采石场东北角,分别建设于2021年、2016年、2006年,其中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两口地下井取水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三口地下井现场拍摄了照片、录制了视频,制作了现场笔录3份,对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闫乃建、储运部经理吴献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共计2份。2025年10月13日我局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江宁水限改〔2025〕6号)1份,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拆除相关取水设施,并于10月22日前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封井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4〕30号)规范要求对3口地下井实施封填。 2025年10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其中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潭山采石场东北角两口取水井现场已破拆,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的地下井取水设施仍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录制了视频,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取水设施,10月15日16时许,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破拆该地下井的取水设施。 截止2025年10月22日,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对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潭山采石场东北角处共3口地下井进行提泵,完成封填。 现已查明: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在潭山采石场东北角、苏芽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共开凿3口地下井,取地下水用于豆芽生产。 根据《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取水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以上3口地下水井均位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由临近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地下水井井孔综合成果表和井下电视摄像判断,3口井开采层均为基岩裂隙含水层,具有一定承压性。 综上所述,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豆芽生产已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 针对以上事实及证据,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向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宁水罚告﹝2025﹞1号)1份,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水规〔2022〕1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深层地下水或者基岩地下水的或者在超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吨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江宁水限改〔2025〕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后,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发现位于灭螺河南侧约100米处的地下井取水设施仍在运行,鉴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整。 限江苏苏芽食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随本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的《南京市罚没缴款单》左下角告知的任一缴款渠道缴纳上述罚款。缴纳罚款后,应按照通知单右下角告知的票据获取渠道取得票据后,送到或邮寄到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89号,邮编:211100,联系电话:025-52281291)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700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