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徐小波家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佩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6MA70H81K4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裴家峁村金阳光二期锦城20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烟处﹝2024﹞第3号
2024年01月05日17时13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裴家峁村金阳光二期锦城20号门市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5条、好猫(金猴王)4条、中华(双中支)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云烟(硬苁蓉)1条、南京(雨花石)2条、好猫(细支长乐)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合计8个品种18条。总案值4140元。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徐小波,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徐小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徐小波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4140元,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4140元7%的罚款,计289.8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8个品种18条发还徐小波。
289.80元
绥德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