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克强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571032750X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二罚﹝2025﹞1号
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且未做进项税转出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经查,2022年11月14号凭证支付玛曲县雪原公司包装牛肉款6500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将普通发票列明增值税5366.97元,计入应交增值税借方(即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综上所述,2021年度应补缴增值税5366.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66.97*5%=268.35元,教育费附加5366.97*3%=16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366.97*2%=107.34元。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建议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5366.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8.35元,教育费附加16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7.34元,企业所得税7527.53元,并对少缴税款13162.85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581.4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12.6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玛曲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81.43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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