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锦泽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金泽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MADBQ9NU9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红花二期一号地十六栋一单元5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2
劳务合同纠纷
郭**
保山锦泽劳务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4﹞第22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何荣安、何荣州、段从团3名工人劳动报酬47069元(大写:肆万柒仟零陆拾玖圆)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者拖欠工资数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500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