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化龙优宜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崇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ARR8W7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房县化龙镇高川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5〕145号
2018年2月19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当事人方便到超市的消费者一站式购物,根据消费者置办待客酒席所需的食材清单进行配货,以25元/斤-65元/斤的价格从回味香李娜处购进成品卤牛肉,在购进价的基础上以不等价格加价再销售给消费者。2024年9月23日、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通知》的要求,会同房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房县城关镇西水路2-2号的回味香卤菜店的经营者雷宇、李娜销售的半成品及成品卤牛肉抽样送检。经检测,“其中半成品牛肉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普通牛源性成分;成品牛肉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检出普通牛源性成分”。2025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房县公安机关移送的李娜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疑似涉案人员名单的线索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实地进行核查。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微信(微信昵称:继续,微信号:w13247269195)与回味香李娜(微信号:HWX13339850409、微信名称:A回味香卤菜批发15342715035)自2021年至2024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部分聊天记录。通过核实公安机关提供回味香李娜与当事人微信的交易聊天记录、支付交易流水及微信支付凭证,当事人从2018年2月19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通过扫码、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合计交易总金额为41756元,其中有聊天记录印证当事人购进38元/斤以下的卤牛肉的货值金额为627元,牛肚及其他东西支付1908元,不明金额39221元。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中,当事人口述购进38元/斤以下的卤牛肉的货值金额为3400元,包含有有聊天记录印证当事人购进38元/斤以下的卤牛肉的货值金额627元,当事人予以认可。根据公安机关在调查回味香李娜时制作的《询(讯)问笔录》,李娜承认其从2020年10月至今销售的牛肉(块肉)且价格低于38元/斤的卤牛肉为假卤牛肉;执法人员调取了公安机关提供的由房县发展和改革局监测中心出具的2018年-2024年每月各大超市生鲜牛肉零售平均价格明细表1份;同时通过走访与市场调查2018年至2024年期间超市卤牛肉的市场价格比对,也证实当事人购进的卤牛肉掺杂掺假。有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交易流水明细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当事人购进掺杂掺假牛肉的货值金额为3400元。因当事人购进的卤牛肉是根据到店的消费者配货清单购进后,在购进价的基础上以不等的价格加价再销售给消费者,也未建立单独的销售记录及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正当减损的前提下,将当事人购进掺假掺杂的卤牛肉的货值金额3400元作为违法销售货值金额认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罚款。
1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