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玉亭 | 注册资本:9819.628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600568556U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南路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天津大胡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大胡同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2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0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1-15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7
2024-09-1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8
2024-09-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9
2024-09-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0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4
2021-07-15
(2021)津0106民初776号
身体权纠纷
贾**、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586.14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1-12-09
(2021)津0106民初82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9
2021-11-03
(2021)津01民终54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29
2021-03-30
(2021)津0106民初41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5-21
2021-05-13
(2021)津0106民初17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与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08
2019-06-25
(2019)津0106民初342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于**与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583.74元
民事案件
7
2019-09-27
2019-02-22
(2019)津0106民初81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贾**与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086.41元
民事案件
8
2019-09-27
2019-06-20
(2019)津01民终230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贾**、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5-23
2019-01-09
(2018)津01民初5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北同兴制衣有限公司与周**、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8-09
2018-06-01
(2018)津民申89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天津大胡同天奕商城有限公司、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6〕30号
2022年你单位取得了由天津市南开区清秋百货商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16931083-16931087;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40633767-40633776,合计金额145802元,合计税额1458元,价税合计147260元。2023年你单位取得了由天津市南开区恒韵雅枫食品销售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40513439-40513443,合计金额45145.65元,合计税额1354.35元,价税合计46500元。2021年你单位取得了由天津市南开区融盛兴茂食品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012001900104、发票号码为:54768002-54768004,合计金额24257.43元,合计税额242.57元,价税合计24500元。2022年你单位取得了由天津市南开区盛和鑫苑食品销售中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45837304-45837309,合计金额57460元,合计税额0元,价税合计5746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查,上述发票无法证实其与发票开具方存在真实业务,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检查组于2026年1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税二稽通〔2026〕31号),要求其限期改正。你单位已于2026年1月21日对2021-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第16种违法行为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