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鸡西市农技服务站长青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6MA193FNA2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子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农(肥料)罚﹝2026﹞10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罚款1600元
1600.00元
鸡西市农业农村局
2026-05-18
2
鸡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倍发掺混肥料(大田作物通用)外包装上“执行标准:GB/T 21633-2008”为废止的执行标准及“净含量40kg±0.4kg(含氯)”未按照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国家标准中“8.2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按4.2中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涉嫌违反了国家标准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5.1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7.9.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涉嫌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掺混肥料(大田作物通用)系从牡丹江市沃多收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进货2吨(50袋),进货价格为3500元/吨,销售价格为170元/袋,货值金额8500元。因涉案化肥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销售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产品包装袋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建议给予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8500元×10%=850元(捌佰伍拾元整),对有关责任者张淑丽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共计1850元(壹仟捌佰伍拾元整)。
2850.00元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鸡西市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