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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韩昌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MA171DTP5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舒兰市水曲柳镇周家村四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5〕70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9日从舒兰市鑫龙达食品经销处购进双汇鸡肉香肠1件,每件50支,生产日期2024年09月25日,保质期为120天,有效期至2025年1月24日,进价0.8元/支,进价合计金额40元,售价1元/支,已全部销售。经执法人员询问,张艳称自2025年1月24日后销售的双汇鸡肉香肠数量并不清楚,但2025年3月初整理货品,清理临期食品时就已经没有这款香肠。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2月17日购买时已过期24天,执法人员向舒兰市韩昌明超市现场负责人张艳播放了投诉举报人邮寄的购买食品视频,该视频连续完整,张艳认可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没有异议,该店未建立销售台账,该店无监控设施,因此无法调取涉案批次双汇鸡肉香肠的销售视频,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除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外是否还销售过该批次的涉案食品。在调查过程中,张艳积极整改,张贴《召回公告》1份。 根据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双汇鸡肉香肠2支,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0.4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20日从舒兰市弘利食品商店购进太哥辣白菜味调味面制品10袋,生产日期2024年07月16日,保质期为150天,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进价2元/袋,进价合计金额20元,售价2.5元/袋,已全部销售。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2月18日购买时已过期68天,执法人员向舒兰市丽华食杂店经营者井丽华播放了投诉举报人邮寄的购买食品视频,该视频连续完整,井丽华认可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没有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附件1《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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