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尚市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060669507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尚市镇尚市居委会3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5〕176号
经查,2025年9月16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站充装间内设置两台液化气自动充装秤,其中机号1的充装秤显示已累计充装液化石油气7瓶,机号2的充装秤显示已累计充装液化石油气29瓶。随后,监察人员查阅该气站液化气钢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见标注当日(2025年9月16日)日期的钢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所有已记录的液化气钢瓶充装前后检查信息,均未标注具体充装日期,也未见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条码编号信息。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液化气钢瓶充装记录的完整信息。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随县市监特令﹝2025﹞第21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2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5﹞028号
经查,随县尚市液化气站未经批准,于2020年1月开始,擅自占用随县尚市镇尚市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土地改扩建液化气站。经随勘测,所占土地总面积657平方米。所占土地为旱地。所占土地已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57平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尚市镇尚市店社区居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657平方米硬化地面。3.对非法占用的657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6570元。
6570.00元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