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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新创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唐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MA5NKMR40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八桂产业园区规划工业大道南侧1#车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8
(2022)桂1102民初1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众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贺州市创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0
2022-04-12
(2022)桂1102民初1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众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贺州市创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743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环罚字﹝2025﹞86号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2#车间正在进行生产,2#车间热熔、挤压工段集气罩与排气管道连接口断开,有被切割的痕迹,使得大量废气逸散,废气未能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同时2#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袋式除尘器未处于开启状态,未连接电源通电。对此,我局委托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1#车间1#排气口(DA001)、2#车间2#排气口(DA002)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取样监测,经检测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分别为60mg/m3、97mg/m3,超过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排放限值30mg/m3。
处以罚款
317000.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2
2
贺(八)环罚字〔2024〕7号
2024年7月26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八桂产业园的贺州市新创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现场负责人柳唐洲的见证下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你公司1#排气口(DA001)、2#排气口(DA002)、3#排气口(DA003)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检测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根据2024年8月20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桂科垣测字[202408]019号)结果显示,你公司1#排气口(DA001)、2#排气口(DA002)、3#排气口(DA003)的颗粒物平均值分别为44mg/m3、46mg/m3、46.2mg/m3,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限值,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3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最大值为14.3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8(无量纲),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限值,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4.0mg/m3、20(无量纲)。
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 版)》的文件精神(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214144元整),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下浮20%,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414144.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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