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谷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727745652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花果山一弄49、5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赣0203民初407号
定作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4
(2026)赣0203民初406号
定作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9
(2025)赣0112民初9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6
(2025)赣1102民初1080号
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犇珑物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犇珑物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2-20
(2024)苏0321民初10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丰置业有限公司
丰县人民法院
6
2024-02-29
(2024)赣0192民初1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3-12-18
(2023)赣1102民初9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8
2023-12-01
(2023)赣0192诉前调30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3-11-14
(2023)赣1102民初80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信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01
(2023)赣11民终2421号
合同纠纷
鄱阳县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9
2022-01-24
(2022)赣0491执恢22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九江浩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30
2021-07-22
(2021)赣0202民初696号
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1-06
(2020)赣0482民初148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9-11
2017-08-31
(2017)赣0111民初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19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8-22
2018-07-12
(2017)赣0111执927号之二
不当得利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8-22
2017-12-04
(2017)赣0111执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905865.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69号
现查明,1.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新湖柴桑春天家家乐超市的两台自动人行道(设备代码:332010671202001037、332010671202001038)下盖板在11月3日确实未做防倾覆或翻转措施和监控装置的维保项,当事人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的行为;2.涉案自动扶梯的维保费用为单次166.6元/台,共计333.2元;3.当事人只有这次未做下盖板防倾覆或翻转措施和监控装置的维保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2025年11月3日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下盖板防倾覆或翻转措施和监控装置的维保项,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共333.2元,故违法所得为333.2元。
1.没收违法所得333.2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饶铅市监特设处罚〔2024〕6号
-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的规定,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