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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瑞洪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鹏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2MA9L43XL4T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弘农路南段矿山机电市场内33-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1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与大连米特泵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注明购入产品为泵体FLSB60-30一件,单价3977元;衬套FLSB60-30一件,单价1436;轴套FLSB60-30一件,单价1358;出液管FLSB60-30一件,单价1834元;中间支架FLSB60-30一件,单价2735元;轴FLSB60-30一件,单价5772元;叶轮螺母FLSB180-26两件,单价465元,共930元;联轴器FLSB180-26两件,单价1400元,共2800元,上述产品共20842元。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和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前述合同中“FLSB”产品标记为“LSB”产品并作价26750元销售给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送货给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供其使用。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与宜兴市特种泵阀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注明购入产品为泵轴150FKN-48-150/56-C三根,单价535元,共1605元;叶轮150FKN-48-150/56-C三个,单价1400元,共4200元;泵体150FKN-48-150/56-C两个,单价2200元,共4400元,上述产品共10205元。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和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前述合同中“FKN”产品标记为“FUH”产品并作价22850元销售给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送货给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供其使用。 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日与宜兴市特种泵阀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注明购入产品为工程塑料泵泵头150FKN-26S-180/28K一台,单价9720元;工程塑料泵泵头65FKN-30-30一台,单价3550元,上述产品共13270元。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和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前述合同中“FKN”产品标记为“FUH”产品并作价17500元销售给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送货给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供其使用。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与宜兴市特种泵阀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注明购入产品为工程塑料泵夹板150FKN-26S-180/28K一套,单价1560元;工程塑料泵泵头150FKN-42-180/35-K一台,单价10200元,上述产品共11760元。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和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前述合同中“FKN”产品标记为“FUH”产品并作价17100元销售给深圳金达黄金有限公司,送货给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供其使用。上述四批次产品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已全部投入使用。 本案所涉注册商标“LSB”,权利人为大连旅顺长城不锈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于第7类产品上,注册号为877060,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07日至2026年10月06日,处于法定有效保护期内。本案所涉注册商标“FUH”,权利人为宜兴市灵谷塑料设备有限公司,核定使用于第7类产品上,注册号为49282061,专用权期限为2021年04月07日至2031年04月06日,处于法定有效保护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LSB”、“FUH”注册商标具有非通用、显著性的法律特征,应依法获得全面保护。 本案中,当事人从大连米特泵业有限公司购入“FLSB”产品并将其标注为“LSB”产品销售,从宜兴市特种泵阀厂有限公司购入“FKN”产品并将其标注为“FUH”产品销售,共四份合同,四批次商品累计共销售84200元,当事人在销售合同和实际产品上均将其标注为“LSB”、“FUH”,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所述的“商标的使用”。当事人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购入与注册商标“LSB”、“FUH”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FLSB”、“FKN”后,将其作为附有注册商标“LSB”、“FUH”专用权的正品进行销售,具有通过仿冒、冒充手段使相关公众误认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LSB”、“FUH”权利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主观故意,实际上割裂了商标“LSB”、“FUH”与权利人提供的正宗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LSB”、“FUH”的权利人有特定的联系,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执法人员7月22日对薛明方、陈宝娟、王超询问笔录及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收货清单显示,本案中产品实际使用人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亦主观认为其使用产品为“LSB”、“FUH”商标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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