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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张龙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E2L0U0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村一组丹水源大厦一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5〕5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川辣牛肉棒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川辣牛肉棒味”3袋。
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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