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秋兰肉制品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9MA47NPTL0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野县汉城街道汉城路东段溧河路口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2026年1月26日,我所根据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工业品)核查处置工作任务移送登记表(编号:2026-001),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新野县秋兰肉制品经销部现场送达食品检验报告书:CSP202600015、CSP202600016。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送达。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销售有生鲜牛肉有30余斤,现场提供不出牛肉的进货的相关票据,现场当事人也不能提供2026年1月4日抽检牛肉1,冰箱牛肉2的进货来源及相关票据,所抽检批次牛肉,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发现进销货信息,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限期改正;现场又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手续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张春兰全程陪同检查。经执法人员2026年1月26日对当事人询问,据当事人所述,当时抽检批次的牛肉大概购进了150斤(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约为4500元),由于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再加上过年期间牛肉价格波动较大,没有取得盈利,所进购的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2月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经建立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抽样检验报告在2026年1月26日已告知当事人,如对此次抽检牛肉检验不合格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截止到2026年2月5日当事人也未提出申请。当事人销售牛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