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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南圩镇鸿凯百货批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玉桂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3MA5MBN8MX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隆安县南圩镇新宁街151-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隆市监处罚〔2024〕176号
经查实,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从隆安县宸硕食品经营部购进双汇香辣香脆肠和双汇玉米热狗肠各60支,购进价均为0.85元/支,销售价均为1.5元/支。当事人购进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4月隆安县宸硕食品经营部业务员给当事人对上述批次的食品进行换货,因当事人未进行记录及该经营部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故无法核实被扣押批次的食品购进数量。 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销售1支被扣押批次的双汇香辣香脆肠给投诉人,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右边货架上摆放有2支被投诉批次的双汇香辣香脆肠和1支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玉米热狗肠,并依法进行扣押。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除能够确定销售给投诉人的1支涉案批次的双汇香辣香脆肠外,无法核实被扣押批次的双汇香辣香脆肠和双汇玉米热狗肠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是否已销售出去。故本案能够明确的涉案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为0.65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2支双汇香辣香脆肠和1支双汇玉米热狗肠;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角伍分(¥0.65);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元陆角伍分(¥500.65),上缴国库。
500.00元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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