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红兴隆局直香缘麻辣香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晓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5MAC0CW191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学府小区2幢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红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6年5月6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与外界直通的门敞开,没有挡鼠板,无法防止有害生物侵入,2026年5月6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双红城北市监责改〔2026〕62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前改正。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后厨与外界直通的门依旧没有挡鼠板。
当事人后厨与外界直通的门没有挡鼠板,无法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材料,认识到错误,在案件调查期间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递交了减免申请报告,说明了经营中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同时对日后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作出承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
1000.00元
-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