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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塔尔阳光医药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海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1MA75NXAN1H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大通县塔尔镇塔尔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大市监处罚〔2025〕36号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检查在其处方药心血管用药柜台摆放名称为;琥珀安神丸,共5盒,规格:每袋装5克,生产日期:2022/05/24,产品批号:20220501,有效期至:2025/04,生产企业: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州街288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4206。在其非处方药抗感冒类柜台摆放名称为:蒲地蓝消炎片,共2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0900,规格:每片重0.3克,20片/板×3板/盒,产品批号:230316,生产日期:2023/03/23,有效期至:2025/02,企业名称:锦州本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龙栖湾大道三段8号。现场未提供上述琥珀安神丸,蒲地蓝消炎片进货票据,现场提供2025年5月1日以来琥珀安神丸销售记录,提供2025年3月1日以来蒲地蓝消炎片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28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晨进行询问并做制作了《讯问笔录》,以上过期药品都是在有效期内卖出的,货值金额562,由于员工的疏忽,未及时将过期药品下架导致出现药品质量安全问题。2025年8月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晨按《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8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如下:10000元
1000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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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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