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衣铺街众邦商贸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JNKP3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街道中山街29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410号
2023年3月13日,本局接举报后,立即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其店内有一个“五粮液”白酒空纸箱,箱盖上喷码印有批号“8521490 1 2022/09 /23”,与投诉人投诉书的生产日期一致。该店营业执照核准的字号名称为“石首市衣铺街众邦商贸行”,与实际使用的店门招牌“佳岑酒行”不一致,为未更换的旧招牌。本局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后,2023年3月22日公司来员对投诉人留样的四瓶“五粮液”白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0328),鉴定结论“该批送检酒样非我公司生产,属侵犯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3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供述投诉人所购假酒进货来源为其对面“石首市中山路梦之蓝再兴烟酒”店(经营者∶刘在新)购进的一件白酒(6瓶/件),进货价1000元/瓶,2023年3月4日进货当日,以1050元/瓶售出2瓶给不认识的顾客,2023年3月11日以1050元/瓶将这件白酒的余下4瓶销售给投诉人。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在新进行询问,其称销售给当事人的“五粮液”白酒为真品,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涉假“五粮液”白酒为另外渠道购进。 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没有记载进货白酒的生产批号或每瓶的防伪编码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的规定,不能证明涉案白酒为“石首市中山路梦之蓝再兴烟酒”店供货。经查实涉案金额4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