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金龙福记茶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15MACRM4JM5U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4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温市监处〔2024〕51012324000170号
当事人在2023年8月11日前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标示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的明确时间以及净含量的具体数值的“野生老白茶”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当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300万元,罚款0.0500万元,警告
500.00元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