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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隆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EJAJ1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凡店社区9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月25日经本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凡店社区9组1号从事经营活动。 2026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品商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康师傅牌韩式火鸡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18克,生产日期:2025年7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保质期至2026年1月23日,共2袋。截止2026年2月25日,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2025年8月2日,当事人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康师傅”牌韩式火鸡面一箱,一箱24袋,上述商品经营价格为3元/袋,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进货票据1张,并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等信息。至今销售“康师傅”牌韩式火鸡面22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2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销毁,货值金额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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