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赫章县勇达百货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庭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7MA6H06B18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赫章县六曲河镇老场坝村曲街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2023]188号
当事人于2022年从毕节浙商城以14元/件(20包/件,0.7元/包)的价格购进“郑福园”蓝莓面包(生产日期:2022/11/07,保质期:120天,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098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1018301334,产地:河南郑州,制造商:郑州喜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6克)3件;以11元/件(30袋/件,0.37元/袋)的价格购进“闽旺达”武汉热干面(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2.08.06,保质期:常温下270天,执行标准:GB1740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241018400639,产地:河南郑州,制造商: 郑州福达食品有限公司)2件;以11元/件(30袋/件,0.37元/袋)的价格购进“小微e家”魚酤素食(净量:21克,生产日期:2022/11/02,保质期:常温下保存180天,执行标准:Q/FWS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1162100275,制造商:扶沟县旺丰食品厂,厂址:扶沟县大李庄乡河套村)2件;以11元/件(30袋/件,0.37元/袋)的价格购进“雯鑫”手撕干巴(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10/05,保质期 :150天,制造商:昆明市宜良县雯鑫食品厂,生产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羊街村,执行标准: Q/YWX0001S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530125257823)1件,购进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郑福园”蓝莓面包以1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在保质期内售出45包,超过保质期后,剩余的15包未售出;“闽旺达”武汉热干面以0.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在保质期内售出39袋,超过保质期后,剩余的21袋未售出;“小微e家”魚酤素食以0.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在保质期内售出15袋,超过保质期后,剩余的45袋未售出;“雯鑫”手撕干巴以0.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在保质期内售出6袋,超过保质期后,剩余的24袋未售出,截至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仍然将上述超过保质期未售出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经营,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0元,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赫市监强制〔2023〕135号)1份、《财物清单》(第135号)1份、《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经营情况、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数量及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2.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摄的图片8张。证明1.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经营的情况;3.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外包装标注的详细情况。 3.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刻录的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展示柜上经营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读《现场笔录》、执法人员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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