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晴隆县久龙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贤训注册资本:216.62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4MAAK3MR60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南街社区天盛时代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2025年12月29日,我大队接到晴隆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晴隆县久龙酒店消防违法行为线索的函》称“晴隆县久龙酒店存在消防设施故障和安排无资质人员值班消控室等问题,移交给我大队进行核查办理。2025 年12月31日,晴隆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吴劲松、石启帆对晴隆县久龙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贤训,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南小区宏强大楼5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0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AK3MR60K,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南街社区天盛时代广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经营管理的广州久龙精品酒店(场所所在建筑层数:地上 18 层,场所所在建筑高度:69 米,场所使用层数:地上第 1 层局部至地上第3 层:场所使用面积:3895 平方米:场所性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投诉人投诉的:1.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经营场所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等处于故障、损坏状态,无法正常使用。经现场检查测试该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均保持完好有效,并且能正常使用,举报投诉不属实。2.未按规定报备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被投诉人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后,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实地核查,该场所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后,已到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报投诉不属实。3.安排无资质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被投诉人安排不具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经核查,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 条之规定,构成(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黔消〔2025〕41号附件1)G-04-4“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单位罚款幅度在3600元-5200元量罚阶次。2025年10月7日,晴隆县久龙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广州久龙精品酒店因消防控制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被消防救援机构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上浮一个处罚阶层,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黔消〔2025〕41号附件1)(G-04-3)一般违法行为来处罚,对经营性单位罚款幅度在5200元-6800元量罚阶次
给予晴隆县久龙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AK3MR60K)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百元整(¥5300.00)的行政处罚。
5300.00元
黔西南州晴隆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20
2
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0号
2025年9月8日16时,市民群众通过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反映称:晴隆县久龙酒店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南街社区天盛时代广场,该酒店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按规定应双人双证24小时值班。2025年9月9日11时,晴隆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前往现场开展核查,经核查,发现晴隆县久龙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贤训,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南小区宏强大楼5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0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AK3MR60K,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南街社区天盛时代广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经营管理的广州久龙精品酒店(场所所在建筑层数:地上18层,场所所在建筑总高度:54米,场所使用层数:地上第1层局部至地上第3层:场所使用面积:3895平方米:场所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之规定,构成(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晴隆县久龙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西南州晴隆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