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田康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小康 | 注册资本:21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140821MA0GT31N2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运城市临猗县七级镇南王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税稽罚﹝2025﹞32号
临猗县田康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票违法--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做出如下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项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裁量基准“(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因丢失、损坏、转移、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对税务检查造成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临猗县田康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行为,决定处以3000元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4项违法行为虚开发票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临猗县田康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4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777706元的行为,决定处以10万元罚款。
103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