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阡县聚凤乡枫香屯村级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秀成注册资本:2116.55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520623MA6DLWT22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聚凤乡枫香屯村村委会(办公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38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无举报人举报的红薯淀粉,也没有生产涉案食品的设施设备。石阡县聚凤乡枫香屯村级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抖音平台销售的红薯淀粉:是该合作社从周边农户采购,合作社定量包装后在抖音平台销售;收购时是有笔记本记录的,但笔记本已丢失,具体采购数量无法查实,当事人只记得收购的单价为20元每斤(500ɡ);该合作社在抖音平台销售了3单(每单250ɡ)红薯淀粉,总共750ɡ,第一单销售时间是2025年12月21日,订单编号:69491890165197****3;第二单销售时间是2025年12月24日,订单编号:69492775458755****3,该单被消费者举报;第三单销售时间是2025年12月30日,订单编号:69494567119690****4,该单被消费者举报,通过查询物流信息显示:截止2026年1月8日,消费者未取件。红薯淀粉在就只在抖音平台销售,销售单价每单14.9元(250ɡ),每一单抖音平台要提3%的佣金0.447元,快递费3.5元、包装费1元,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佣金、快递费、包装费应当视为必要支出。为此,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4.7元,违法所得为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本意是助农带货,且主观意识上认为红薯淀粉是属于初级农产品,且抖音平台审核通过,认为不需要取得相关许可;当事人在知道生产销售红薯淀粉要取得淀粉及淀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前已经主动下架了该商品,抖音平台销售的红薯淀粉上架时间为2025年12月21日,下架时间为2026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间为2026年1月8日。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未接到举报人提供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到目前为止我局也没有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反应。 还查明,当事人已经主动联系举报人,并赔付款项及退回了货款,取得了举报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举报工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石阡县聚凤乡枫香屯村级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开展核查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合作社开展检查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粉,证明其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销售、成本等情况; 5.抖音平台截图9页,证明该合作社销售红薯淀粉的事实以及主动整改的事实,及涉案食品的上下架时间情况; 6.和解书、赔款记录、退款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赔款及退款的事实。 以上证明材料均有提供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红薯淀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合本案实际,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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