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弘兴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如靖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BXB1HK1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浩渺烟波小区11栋AB单元0110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33号
2023年9月26日,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勃利县弘兴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的执业药师未在岗,该药房并没有设立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且销售处方药品,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法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检查,查看2023年9月26日的行为是否已整改,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仍未在岗,同样没有设立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销售处方药品。于2023年11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白如靖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11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未改正药师不在岗且未设立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的事实和经过陈述;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4.法人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6.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给予当事人整改的期限;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9.执业药师证书复印件,证明:执业药师具有资质。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000元整。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