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吐鲁番达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78Y8KW3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火焰山南路1569号凤凰城家居建材市场19号楼108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1
服务合同纠纷
合肥鸿麦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吐鲁番达宏商贸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0
(2024)皖0191民初117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合肥鸿麦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吐鲁番达宏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4
服务合同纠纷
合肥鸿麦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吐鲁番达宏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税稽罚(2024)21号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1.你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779629-19779632,货物主要有:地板砖、铝塑板、红砖、生态板等,发票金额291262.14元,发票税额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2.你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779633-19779635,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机械租赁,发票金额292233.01元,发票税额8766.99元,价税合计30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向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相关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资金交易明细;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在无实际业务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题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新世明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和2023年5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9张,发票代码:065002200111,号码:34563493、34563510、34563512-34563517、34563530-34563531、34563533-34563537、34563539-40、34563545-46,货物名称:电缆线、低压管道、增压水泵、水箱、配线、板材、乳胶漆等, 发票金额合计1559144.12元,税额15591.49元,价税合计1574735.61元。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到以上19份发票领用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辖区下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并非企业提供发票复印件显示的乌鲁木齐新世明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上述虚开的1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情况说明;与“诚信第一”微信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9-03
2
吐税稽罚(2023)10号
你公司取得成都捌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开具的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1002100411,发票号码:00989747-00989752,发票金额:522040.90元,货物名称:冷库库板、电线电缆、铜管。以上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公司已在成本中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13页;“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明细账页复印件4页;吐鲁番达宏商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3页;金海询问笔录5页;《已证实虚开通知单》1页,证实你公司在未付款也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6-15
3
吐鲁番达宏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你公司取得成都捌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开具的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1002100411,发票号码:00989747-00989752,发票金额:522040.90元,货物名称:冷库库板、电线电缆、铜管。以上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公司已在成本中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13页;“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明细账页复印件4页;吐鲁番达宏商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3页;金海询问笔录5页;《已证实虚开通知单》1 页,证实你公司在未付款也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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