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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一斌注册资本:1309900.000000万日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65481299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松乔街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09
(2026)赣0112民初6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
2026-09-23
(2026)浙01民初1557号
合同纠纷
美诺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8-27
(2026)浙01民初1557号
合同纠纷
美诺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8-20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6-11
(2025)浙0114民初13615号
合同纠纷
北京中祥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6
2026-05-13
(2025)浙0114民初16338号
合同纠纷
浙江爱幼爱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7
2026-03-24
(2025)浙0114民初13615号
合同纠纷
北京中祥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8
2026-01-27
(2025)沪0115民初1462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季**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9
2026-01-12
(2025)浙0102民初284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令由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令由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6-01-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令由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令由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0
(2025)浙0102民初284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令由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令由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令由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令由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7
2021-09-07
(2021)粤0604民初2327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黄**、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20
2022-11-21
(2022)苏1003民初108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戴**、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05
2021-03-26
(2021)粤0192民初439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申**、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5
2020-10-12
(2020)浙0192民初802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与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10-14
2015-10-14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236号
合同纠纷
松下电化住宅设备机器(杭州)有限公司与大连住友安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10-24
2014-10-24
(2014)盐商辖终字第0012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廖**与松下电化住宅设备机器(杭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6﹞43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学习椅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学习椅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75166.80元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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