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鸿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MA17KK5E5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云峰小区8号楼1层14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药处罚〔2025〕05001号
据当事人自述上述涉案自包装药品由其在药房营业区柜台上自行包装,其袋内所装药品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粒、甲硝唑片2片、醋酸泼尼松1片,用于治疗牙疼。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上述涉案药品随货同行单、发票及外包装盒。药品随货同行单显示当事人购进:①“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生产企业:吉林延边朝药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40105、包装:60粒/盒)30盒,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20盒;②“甲硝唑片”(生产企业: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批号:3D2312503、包装规格:0.2g×100片/瓶)10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4瓶;③“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吉林省银河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103、包装规格:100片/瓶)10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4瓶、④“醋酸泼尼松片”(生产企业:新乡市党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批号:D2312041、包装规格:5mg×100片/瓶)10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5瓶。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提供的空外包装盒内发现剩余药品“甲硝唑胶囊”16粒、甲硝唑片16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0片、醋酸泼尼松片8片。经比照,现场发现的药品实物相关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提供的空外包装盒信息一致。
经查,除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为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从吉林省福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外,其余三种药品均为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从吉林市瑞信药业有限公司购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自包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销售上述批号的药品“醋酸泼尼松片”2瓶。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6月28日共自包上述涉案药品292袋,截止2024年7月2日,已销售上述药品13袋,剩余药品279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
经计算,当事人陈述的自包药品数量与所提供的药品随货同行单药品数量基本一致。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吉林市船营区鸿康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营业室面向收银台方向左侧药柜中发现无品名、无批号、无有效期、自述为治疗牙疼的药品共计279小袋(每袋内均为7粒)。经查,涉案药品均为处方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自包装药品处方。据当事人称,袋内所装药品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粒、甲硝唑片2片、醋酸泼尼松1片。 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6月28日共自包上述药品292袋,截止2024年7月2日,已销售上述药品13袋,剩余药品279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本案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无医师处方擅自调配4种处方药、以混成一包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9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9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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