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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泽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西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60FX210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星文街98号1车间(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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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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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54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首次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4年10月21日因多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我局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7日,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将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注销。2025年6月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生产活动,共生产了食品山椒凤爪(辐照食品)10件,每件2.5kg,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以70元/件的价格全部卖给了经销商简阳。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有:一台抽真空机,2个塑料桶,2个塑料筐,2个塑料碟,一个称,一个料斗,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材料已无剩余。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件70元/件=700元,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此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件70元/件=7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经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 元;2、没收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一台抽真空机,2个塑料桶,2个塑料筐,2个塑料碟,一个称,一个料斗;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5-11-05
2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656号
现查明:一、当事人生产糊辣鸡翅(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10/29,净含量:320g)共生产97袋,销售单价定为每袋3元。其中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12袋,检验结论为合格。2023年11月1日向客户严帮云销售了85袋,销售单价为每袋3元,销售金额共255元。未召回。当事人生产山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11/01,净含量:280g)共生产99袋,销售单价定为每袋3.2元。其中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12袋,检验结论为合格。2023年11月4日向客户何国武销售了87袋,销售单价为每袋3.2元,销售金额共278.4元。未召回。当事人生产椒麻鸡翅(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07/01,净含量:320g)共生产142袋,销售单价定为每袋3元。其中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12袋,检验结论为合格。2024年7月4日向客户何国武销售了130袋,销售单价为每袋3元,销售金额共390元。未召回。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数量为糊辣鸡翅(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10/29,净含量:320g)97袋,山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11/01,净含量:280g)99袋,椒麻鸡翅(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07/01,净含量:320g)142袋。货值金额为3元/袋(销售单价)97袋+3.2元/袋(销售单价)99袋+3元/袋(销售单价)142袋=291元+316.8元+426元=1033.8元。违法所得为3元/袋(销售单价)85袋+3.2元/袋(销售单价)87袋+3元/袋(销售单价)130袋=255元+278.4+390元=923.4元。二、当事人从事辐照食品生产,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食品安全总监负责,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总监肖西南为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安全责任人,肖西南于上一年度(2023年度)从当事人取得的收入共计2000元,三、2024年2月8日,当事人及肖西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64.6元;2、处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04164.6元。3、对肖西南处罚款4000元。4、对费弟云处罚款5000元。5、对李正伟处罚款36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172号。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23.4元;2、处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923.4元。3、吊销许可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规定,现处罚如下:1、对肖西南处以其上一年度(2023年度)从当事人取得收入的10倍的罚款20000元。
12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3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172号
<u>一、2023年9月20日, 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口岸药品检验所)对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孚莲二里202号101的厦门稻上鲜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12日,净含量:320g)进行抽检,2023年10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SP2023PJ040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样品标示的生产企业为重庆泽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4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2023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二、2023年9月23日,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后宅里789号120-132店面的厦门铁锤诚信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后宅店经营的香辣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9月14日,净含量:320g)进行抽检,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食安 2023-09-41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样品标示的生产企业为重庆泽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5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2023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三、2023年9月28日,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大道105号时代广场商场8#楼商铺115 号,117号,105号附5号、附6号的潼南区春友吖嘀食品店经营的香辣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净含量:320g)进行抽检,2023年10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03BP100022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样品标示的生产企业为重庆泽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2023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
<u>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64元;2、处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04164元。3、对肖西南处罚款4000元。4、对费弟云处罚款5000元。5、对李正伟处罚款3600元。</u>
1126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4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3﹞723号
当事人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本局作出了行政处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15天。
-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5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3﹞702号
&lt;u&gt;当事人生产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lt;/u&gt;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62元;2、处罚款70000元。合计罚没款74362元。3、对费弟云处罚款4500元。
745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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