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唐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朝辉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660649147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27号源凯第一城26号综合楼B座商务办公71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24
2015-12-24
(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15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诉新疆光大山河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745048.4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56号
(一)增值税方面 2021年、2022年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方式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10份增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11130,发票号码20982743〜20982744;发票代码6100213130,发票号码01540300〜01540301、06961402〜06961403、06780289〜06780290、10632393;发票代码6100214130,发票号码01803777。金额合计4,644,523.37元,税额合计418,006.28元,价税合计5,062,529.65元。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分别在2021年、2022年进行了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2022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18,006.28元应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418,006.28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你单位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应缴纳增值税418,006.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
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事实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未涉嫌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21942.3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