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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贵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24MAD2D3212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金鸡村委会小铺子村144号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罗处罚〔2026〕43号
2026年3月27日,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实物与合格证参数不一致,详细情况如下:(1)型号TDT138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185122501020845;(2)型号TDT5037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05027531;(3)型号TDT167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185122501035420;(4)型号TDT5034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42;(5)型号TDT5034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09045018;(6)型号TDT142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185122501033620;(7)型号TDT5034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09016641。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日,报局领导批准对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销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实物与合格证参数不一致,详情如下:(1)型号TDT138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185122501020845;车身颜色:红/黑;车身内无电池;电池型号:6-DZF-12;电机型号:LM48V350W;车身与合格证图示不相符;(2)型号TDT5037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05027531;车身颜色:钛灰/黑;车身内无电池;电池型号:6-DZF-12;电机型号:LM48V350W;车身与合格证图示不相符;(3)型号TDT167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185122501035420;车身颜色:白/棕;车身内无电池;电池型号:6-DZF-12;电机型号:LM48V350W;车身与合格证图示不相符;(4)型号TDT5034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42;车身颜色:半白;车身内无电池;电池型号:6-DZF-12;电机型号:LM48V350W;车身与合格证图示不相符;(5)型号TDT5034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09045018;车身颜色:半白/棕;车身内无电池;电池型号:6-DZF-12;电机型号:LM48V350W;车身与合格证图示不相符;(6)型号TDT142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185122501033620;车身颜色:深粉/棕;车身内无电池;电池型号:6-DZF-12;电机型号:LM48V350W;车身与合格证图示不相符;(7)型号TDT5034Z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50922509016641;车身颜色:浅粉/深粉/银/黑;车身内无电池;电池型号:6-DZF-12;电机型号:LM48V350W;车身与合格证图示不相符。以上7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尺寸超过350mm,与合格证参数不一致,属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2000元/辆,货值金额共14000元,该批电动自行车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对问题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罗平县板桥镇小田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责令改正
5000.00元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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