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阿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郦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301251161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国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1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西安市聚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0Kg猕猴桃蜜饯果干,在2024年12月15日第一次分装前,发现原材料颜色发暗,没有光泽,遂购买了食品添加剂偏重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以50g的用量,稀释后对50Kg猕猴桃蜜饯果干进行了喷淋,导致猕猴桃(蜜饯)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蜜饯类二氧化硫残留量。在检验报告(No:HKCJ2500105-613)中亮蓝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产品实测值为0.00219g/Kg,结论为不合格,但是,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及其铝色淀(包括亮蓝、亮蓝铝色淀)允许在蜜饯类、凉果类中添加,最大使用量为0.025g/Kg。该产品亮蓝实测值未超过最大使用量,故认定亮蓝部分无违法行为。 当事人虽然原材料是在西安市聚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但其在哈尔滨进行分装,因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许可品种明细中包括蜜饯类分装,故不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虽然2025年5月13日后,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但当事人猕猴桃(蜜饯)的食品标签中对于生产者和生产地址的内容仍涉嫌虚假。 当事人自2024年7月10日至今,该产品共生产了3批次,共109袋,规格为150g/袋,出厂检验消耗14袋,剩余95袋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4.8元/袋,召回12袋,违法所得共计398.4元,原料共计50kg,进货价格共计925元,剩余原材料33kg。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133.7元(货值金额计算方式:109x4.8+33/50x92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情况。 2.现场照片5张,证明 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行为等情况。 4.检验报告(No:HKCJ2500105-613)一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猕猴桃(蜜饯)经抽检不合格。 5.送达回证(检验报告),证明 检验结果已合法送达。 6.营业执照复印件(阿利食品),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7.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阿利食品),证明 当事人生产主体资格。 8.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 9.营业执照复印件(聚仙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聚仙食品)、猕猴桃干产品检验报告(聚仙食品),证明 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10.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 原料购进数量、金额、购进时间等信息。 11.生产记录复印件3张,证明 该产品生产情况。 12.销售单复印件3张,证明 该产品销售情况。 13.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 当事人履行出厂检验义务。 14.产品包装袋,证明 当事人产品信息、标签不真实情况。 15.召回公告,证明 当事人组织了召回工作。 16.召回记录,证明 当事人产品召回数量。 17.召回产品微信截图,证明 当事人召回产品退款情况。 18.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材料,证明 案件线索交办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猕猴桃(蜜饯)共109袋,除去14袋出厂检验时消耗,其余95袋已全部售出,售价4.8元/袋,召回12袋,违法所得共计398.4元,半成品猕猴桃(蜜饯)剩余33kg。建议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8.4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半成品猕猴桃(蜜饯)33kg、成品12袋; 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