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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日旭钢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智豪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C2UNN70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5栋1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1月3日,接市局转办单(洪市监稽案转字[2025]381号)转特设科《特种设备违法线索移送函》(编号:202511)反映南昌市日旭钢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的桥式起重机在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设备中显示检验超期且近期未报检。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市日旭钢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仓库内有1台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为:417010461202192552,产品编号:2109102552,型号规格:LDA5-20.15A3,未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正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检查现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稽山指令﹝2025﹞第300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该公司负责人彭凯在检查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赣AD00302(24)、《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赣A起21101026017。 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彭智豪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此案于2025年11月13日予以立案。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南昌市日旭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成立,2024年01月11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赣AD00302(24),当事人在销售仓库,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南钢街道观音殿东北100米,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分别为:417010461202192552,产品编号:2109102552,型号规格:LDA5-20.15A3,数量1台。检验日期:2023年10月21日,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10月。 当事人在2025年12月11日,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稽山指令﹝2025﹞第3003号)的内容进行了改正。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的行为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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