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车柳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81322454734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流长乡大元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黔0181民初5605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
车*,周**,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孟*
清镇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25
(2023)黔0181民初897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曹**
刘**,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应急罚﹝2026﹞非煤1-1号
2025年12月24日,清镇市应急局对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矿山一采场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施工,设计一采区开采深度为+1430米-+1380米,根据矿山提供的《2025年第三季度动态监测储量报告》显示,一采区最低标高为+1377.65米,超出设计范围”隐患。
责令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停止一采场标高+1380米以下生产作业及1#排土场作业行为,同时决定对该矿处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00.00元
清镇市应急管理局
2026-02-11
2
清林林罚决字〔2025〕第105号
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份,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清镇市流长乡大元村(小地名:赵井)违法占用林地修建施工道路及开采玄武岩,经第三方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认定该处为林地,共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1.149亩。
1、处以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贰元整(¥9192.00元)的罚款。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2026年3月31日前实施完成。
9192.00元
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2026-01-26
3
筑环罚﹝清﹞字﹝2024﹞36号
2024年9月23日至24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勇、顾光建对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该公司从事玄武岩矿山开采及破碎作业,主要工艺流程为:矿山开采→破碎→筛分→产品,原设计产能为10万吨/年,后扩能至20万吨/年,扩能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2月22日获得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该公司生产场地上建有1条玄武岩砂石生产线,为防治扬尘污染破碎、筛分以及皮带传输工序处于半封闭状态,配套建有水喷淋和布袋除尘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皮带输送在下料过程中扬尘较重,经询问该公司从2024年7月14日开始生产以来就存在扬尘较重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皮带下料口水喷淋设施喷淋水量不足导致的。2024年9月24日已对该公司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严禁粉尘无组排放。
对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2.8万元
28000.00元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7
4
﹝清﹞应急罚﹝2024﹞非煤16号
2024年9月24日,清镇市应急局对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矿山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现有采矿区域在矿权范围内,未在《安全设施设计》范围内,擅自开采工业场地保护矿柱;2、矿区东北侧、南侧存在高陡边坡,东北侧边坡合阶高度约20米,南侧边坡台阶高度约15米,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台阶高度10米;3.矿区内缺少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和车辆限速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其中重大隐患2条。
决定对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处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00.00元
清镇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14
5
清林林罚决字﹝2023﹞第85号
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份,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清镇市流长乡大元村违法占用林地开采玄武岩,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共破坏灌木林地面积13.3905亩,林木立木蓄积41.9271立方米,被毁坏林木株数389株。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了检察意见书【清检行意(2023)5号】。
1、处以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捌佰壹拾元整(¥267810.00元)的罚款。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2023年12月31日前石施完成。
267810.00元
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08
6
清土罚﹝2023﹞129号
在清镇市流长苗族乡大元村非法占用土地
1.责令退还在清镇市流长苗族乡大元村非法占用的3657平方米(5.486亩)土地; 2.限30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流长苗族乡大元村非法占用3657平方米(5.48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罚款: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即:482平方米×20元=9640.00元(大写:玖仟陆佰肆拾圆整)、其余地类每平方米10元,即:3175平方米×10元=31750.00元(大写: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圆整),共计处罚款:9640元+31750元=4139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叁佰玖拾圆整)。
41390.00元
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