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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海萍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玉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30MAC75PD54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河东新区光耀现代城15栋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广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当事人陈述,这两瓶八代五粮液52°白酒是其女婿于2025年12月左右送的,然后在2026年1月10日以每瓶105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票据。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罗云飞对投诉人所购买的八代五粮液52°白酒现场鉴别,结论为:“该批次送检酒样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向投诉人进行了退赔,于是执法人员扣押了涉案的两瓶八代五粮液52°白酒,由于其未建立销售台账,故除案涉的两瓶八代五粮液52°白酒之外其他销售情况不详,当事人构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八代五粮液52°白酒两瓶,3、处1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50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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