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恩施市绿鄂皖硒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家锡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9HWU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崔坝镇茅田坪村麦田坡组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3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20日在本局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生猪养殖经营活动。涉案地磅上未见产品标识,称重显示控制器标识显示:产品型号:XK3190-A12+E,准确度等级:Ⅲ,特征K,13版,检定分度数nind=3000,执行标准:BG/T7724-2008,工作温度:0℃-40℃,编号2101133600,工作电源UAC220V/50HzUDC6V,生产日期:2021.01,均无检验合格标识,当事人自2022年购入至检查当日未按照规定对该地磅及称重显示控制器申请检定。恩施州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仲裁检定证书显示:检定结论为该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技术要求,该秤已损坏,不具备检定条件,判定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向买猪方出售44头生猪,当事人地磅称重10091公斤,运至重庆后,买猪方过地磅称重带车重量18080公斤,车辆净重8520公斤,猪重9560公斤,与当事人称重结果相比少531公斤,平均每头猪少12公斤。鉴于生猪属于活体动物,其重量存在路程损耗,且双方对各自进行的称重重量未达成共识,案涉地磅及称重显示控制器已损坏,无法确定实际偏差重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适用一般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适用一般处罚。本局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地磅及称重显示控制器;2.罚款1000.00元。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无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其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地磅及称重显示控制器;2.罚款1500.00元。
25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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