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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集贤煤矿红日蔬菜水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洪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5MA1996CM9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康平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177号
2023年8月7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集贤煤矿红日蔬菜水果商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到当事人处进行送达并展开现场检查。 当事人经营者顾洪英在现场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亮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告知其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信息,告知其委托人范宪涛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查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合法期限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姜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了解,该批次姜是当事人在四达市场购进,供货商为集贤县玉东桂花姜蒜商行。当事人顾洪英提供进货小票(小票显示挂花姜业,四达1号厅9号库,购货:顾 7月3日 大姜1件 赵玉东手机/微信:13555146425)、微信截图(显示7月3日购进姜一箱280.00元)、 购进的该批次姜的检验合格证明图片,当事人说明该批次姜共购进一箱,27斤/箱,毛重(含箱重、箱重8两),进货价共计280.00元,合购进价格10.68元/斤,销售价格11元/斤。已全部销售26.2斤。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封存、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2023年08月1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姜,该批次于四达市场购进,供货商是集贤县玉东桂花姜蒜商行,购进日期是2023年07月03日,该店实际购进26.2斤,金额280.00元,销售金额11.00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8.20元。供货商集贤县玉东桂花姜蒜商行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情况;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自然人身份情况; 3.《检验报告》(No.HTRCJ20230106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BJ2323050090393077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信息,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现场笔录》(2023年8月8日)1份、(2023年9月5日)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复查情况; 5.《询问笔录》(2023年8月10日)1份、(2023年8月25日)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情况;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情况; 7.《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整改情况; 8.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厂检验证明、进货微信截图、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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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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