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赵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079340154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环城南路607号4号楼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0
(2025)浙8601民初5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之江金鼠新材料有限公司
袁**,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秋幕墙工具双塔路店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
2024-08-20
(2024)浙0122民初28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
宋*
桐庐县人民法院
3
2023-05-09
(2023)浙0122民初1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
徐**
桐庐县人民法院
4
2022-06-14
(2022)浙0122民初1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
王**
桐庐县人民法院
5
2020-02-04
(2019)浙0402民初39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缦莎布艺经营部,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6
2019-07-19
(2019)浙0402民初39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缦莎布艺经营部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2
2023-05-18
(2023)浙0122民初1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9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03
2023-02-08
(2023)浙0122执10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8-04
2022-06-14
(2022)浙0122民初1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7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1-07
2021-12-29
(2021)浙0122执2036号
民事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29
2021-03-25
(2021)浙民申68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5-28
2020-04-28
(2019)浙0402民初39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缦莎布艺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8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25
2019-08-28
(2019)浙04民辖终3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18-12-30
2018-09-25
(2018)浙01民初333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6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间,被处罚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之江-2000”密封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98975.75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之江琪宝-2000”密封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695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未销售侵权商品288箱、散装胶27支、未使用的“之江-2000”外包装28个;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2670.7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之江-2000”密封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98975.75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之江琪宝-2000”密封胶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695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未销售侵权商品288箱、散装胶27支、未使用的“之江-2000”外包装28个;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2670.75元,上缴国库。
102670.75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